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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案申請分割時,原申請案為分割而同時進行的修正,也要受到期間限制嗎?

分割申請時,若原申請案(母案)因分割而需修正,該修正於審定前均得為之。惟分割後,原申請案(母案)及分割案(子案)之修正,則有期限限制。即發明(設計)必須在申請人於本局發給審查意見通知前,提出修正。於本局發給審查意見通知後,僅得於該通知指定之期間內提出修正;申請人於初審核駁審定後,提出再審查時,於本局發給再審查意見通知前,仍得提出修正。惟於本局發給再審查意見通知後,僅得於該通知指定之期間內提出修正(專利法第43條第3項、專利法第142條準用專利法第43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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