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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紙廣告如為委託人委託經手人(AE)製稿而產生觸法行為時,其責任為經手人(AE)或製稿人(美工)或報社為歸屬?

廣告稿實際係由美工完成,而美工為報社的受雇人,此時其廣告稿如涉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情事者,應由誰負責?須先探究其侵害行為的行為人是誰,及其有無故意或過失。一般而言,通稱為美工的製稿者為製作報紙廣告的人,其為行為人較無疑問,如報社對該侵害行為的發生,亦具有故意者,自無法以不知情來主張免除刑事責任。因此,建議報社與製稿人(美工)約明其稿件不得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情事,而以此做為報社就該廣告稿的製作無侵權故意的有利證明,總之,報社刊登該廣告時,就廣告中涉有著作權侵害之問題,仍須以報社知情與否認定其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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