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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科技保護措施?著作權法為什麼要規定科技保護措施的相關規定?著作權法規定了哪些科技保護措施的規定?

科技保護措施是著作財產權人為了避免其著作遭人擅自侵入,進而利用,而採取的防護措施。這種防護措施,可能是一種設備、一組器材、在機器上加裝的某個零件、一種鎖碼的技術、一組序號或者一個密碼,甚至可能是一種特別的科技方法。不論這個措施所用的方法是什麼,只要能夠有效的禁止或限制別人進入去侵入而接觸著作,或利用著作,都是所謂的科技保護措施。
為符合國內數位產業保護數位著作財產權的迫切需求,並達成我國「善用網際網路、發展數位產業、電子商務」的「E-Taiwan 願景」,著作權法特別規定有關「防盜拷措施」的規定。
「防盜拷措施」的主要規定是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的防止盜拷的保護措施,應得到權利人的合法授權,才能加以規避或破解、或提供規避或破解此種防盜拷措施的技術、設備或服務。為把握「科技中立」的原則,著作權法也配合規定了除外的情況,諸如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利益、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供公眾使用的圖書館、檔案保存及教育機構的採購評估、為保護未成年人、為保護個人資料、為電腦或網路進行安全測試、為進行加密研究、為進行還原工程等的情形,都例外的可以規避、破解防盜拷措施。因此,並不會發生拑制科技發展的結果。
又一般消費者自己破解進入著作的防盜拷措施(所謂access control),並不至於會發生任何刑事責任,只是如果造成權利人受到損害,且出面要求賠償時,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換句話說,購買解碼器收視數位電視節目、使用別人提供之註冊碼欣賞線上音樂、線上電影、玩線上遊戲軟體電等行為,不會有刑事處罰的問題,自然不會發生阻絕社會大眾接觸著作的結果。(§3、§80之2、§90之3、§96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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