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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MTV或戲院上演電影是否須付使用費於著作人?

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的權利。又公開上映係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的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的公眾傳達著作內容。而所稱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的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KTV、MTV或戲院上演電影,均屬前述公開上映的行為,故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才可以公開上映他人著作。又著作權法也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其著作,其授權利用的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的約定;其約定不明的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因此,KTV、MTV或戲院上演電影是否須付使用費,應依著作財產權人與這些營業業者雙方當事人的約定。當事人的約定有很多的方法,不一定都要寫成書面契約,有很多著作權的商品,著作財產權人已經在商品的包裝上或商品內容裡,標示或敘明其授權利用的範圍。例如一般來說,在KTV或MTV播放的視聽著作影片,有許多是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公開上映的,稱做「公播版」,買到這種公播版的影片,表示著作財產權人已將公開上映的授權權利金包含在影片的售價裡面,買受人可以公開上映。(§3Ⅰ-8、§3Ⅱ、§25、§37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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