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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問答

根據市場上現有產品外形,使用不同材料大量生產產品,是否侵害著作權?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的重複製作。「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又美術著作及圖形著作為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美術著作與圖形著作的著作人享有重製與改作的權利,故除合於著作權法規定合理使用情形外,他人未經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予以重製或改作,即屬侵害重製權或改作權的行為。至依著作標示之尺寸、規格或器械結構圖等,以按圖施工的方法將著作表現的概念製作立體物者,係屬「實施」,此種情況,因該立體物上並未呈現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的著作內容,與上述重製或改作有別,並無著作權法的適用,不生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根據市場上現有產品外形,使用不同材料大量生產產品,是否侵害著作權?視該市場上現有的產品是否為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的重製物而有不同:
如果產品外形是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此時根據該產品外形做出一模一樣的產品,而表現出相同的著作內容,其使用的材料即使與原來的產品不同,仍然是將原來的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的重複製作,係重製的行為,如未經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即屬侵害重製權的行為。
如果根據該產品外形,另做出有新創意的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則屬改作的行為,此一有新創意的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即屬衍生著作,由於改作權也是著作財產權人享有的權利,所以也須徵得原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否則即屬侵害改作權的行為。
又衍生著作的保護,對原著作的著作權不生影響,因此將改作成的衍生著作,再大量生產為產品,屬重製原著作及該衍生著作的行為。因此著作如不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規定的情形,又未取得原著作及衍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同意,即屬侵害原著作及衍生著作的重製權。
以上所述各情形究竟有無侵害重製權或改作權,有無違反著作權法,事涉私權的爭執,如有爭議時應由當事人訴請司法機關認定之。至於產品外形不是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或該產品本身亦非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的重製物,則與著作權無關,不論使用任何材料依該產品再大量生產產品,均不生侵害著作權的問題。(§3I-5、 §3I-10、 §22、 §28、§6I II、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II 4及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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