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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案與原申請案的申請人、發明人、代理人必須相同嗎?

(1) 分割申請案之申請人應與原申請案之申請人相同,如不相同時,可就原申請案辦理申請權讓與,使分割申請案與原申請案之申請人相同。原申請案之申請人亦可僅將分割部分之專利申請權讓與分割申請人,而保留原申請案之申請人地位,此時原申請案與分割案之申請人可例外不同。
(2) 發明人只可以由母案的發明人減少,不可增加或者不同。
(3) 申請分割案之代理人得與原案代理人不一致,但要重送委任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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