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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代理人的規費如何計算?

凡是申請新增申請書上原未記載之代理人時,每件應繳納新台幣300元。
舉例說明如下:
(1) 曾委任代理人A,解任後再行委任代理人B。
(2) 原委任代理人A,嗣後變更為代理人B。
(3) 原委任代理人A,嗣後變更為代理人A、B。
(4) 原委任代理人A,嗣後A委任B為複代理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須繳納變更規費:
(1) 申請人於申請同時或申請後初次委任代理人,無涉代理人變更。
(2) 受讓人於辦理讓與登記同時或登記後初次委任代理人,因申請人已變更為受讓人,就受讓人而言,無涉代理人變更。
(3) 受託人辦理信託登記同時或登記後初次委任代理人,因申請人已變更為受託人,就受託人而言,無涉代理人變更。
(4) 單一專利事項之特別委任,該代理人係僅就當次受任事件具有代理權,無涉代理人變更。但如申請新增特別委任之代理人時,仍應繳納變更規費。
(5) 解任代理人(包括申請人解任及代理人自行解任),係為委任契約之終止,無涉代理人變更。
(6) 委任關係因代理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之法定事由而消滅,無涉代理人變更。
(7) 委任關係因專利代理人死亡而消滅,申請人新委任代理人時,非屬於代理人變更登記,毋庸繳納變更登記規費(本局105年8月19日智法字第10518600820號函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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