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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利及辦理與專利有關的一切事項,代理人都有權限嗎?

代理權限的範圍,由本人自由決定,可為單一特定事項之代理,即僅代理為某特定行為,亦得概括代理,即概括授權為一切代理行為。採概括代理時,代理人就受任之專利申請案件得為全部程序行為,但選任或解任代理人、撤回專利申請案、撤回分割案、撤回改請案、撤回再審查申請、撤回更正申請、撤回舉發案或拋棄專利權,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特別委任事項得於委任書上一併載明,不須單獨提出。若原委任書上未載明,嗣後辦理須特別委任之事項(例如撤回)時,應提出載有特別委任權限之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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