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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文件的文字及書寫方式有何特別規定?

各項申請書應使用正體中文字,可手寫,亦可使用電腦編輯,以A4紙墨色打字或印刷。申請人或發明人、新型創作人及設計人之姓名或名稱應使用正體中文撰寫,惟如簡體字或日、韓漢字,翻譯為正體字確有困難者,基於尊重當事人姓名或名稱表示方式,可以使用簡體字或日、韓漢字。申請人及發明(新型創作、設計)人之外文姓名或名稱應以英文書寫為限,且其英文字體應以大寫為之。
摘要、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應使用正體中文撰寫,不得使用簡體字或日、韓漢字。應以墨色打字或印刷呈現,其撰寫應直式橫書、由左至右,以新細明體14號字體為之,英文字以Times New Roman 14號字,每頁並應於4邊各保留2公分之空白,並自第1頁起依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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