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
甲以「coffee house」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食品、飲料零售服務,並於民國(下同)109年1月1日經經濟部智慧產局核准,使用「coffee house」商標至今。
但甲卻在109年12月1日發現乙以「咖啡屋」註冊商標的申請案,在109年11月1日獲准註冊,且同樣也是指定使用在食品、飲料零售服務,甲認為乙所註冊的「咖啡屋」商標與甲所註冊的「coffee house」商標,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乙顯然違反《商標法》規定,而向經濟部智慧產局提起「異議」,請問甲的主張在法律上有無理由?(聯合新聞網)...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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