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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所謂「意圖仿襲」,是否為ㄧ主觀要件?將如何審查?

A:101年7月1日修正施行的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增列「意圖仿襲」文字,只是釐清本款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立法意旨,並非增訂主觀要件或限縮其適用範圍。至於申請人是否基於仿襲意圖所為,自應斟酌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等客觀存在的事實及證據,依據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加以判斷。如他人先使用的商標具高度獨創性且雙方有業務競爭類似的關係存在時,申請人以相同或近似商標申請註冊,即難諉為巧合,應認有意圖仿襲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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