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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案中部分指定商品無法註冊,審查人員是否會主動為部分核准,部分核駁的處分?法條依據為何?

A:有部分商品/服務有不得註冊情形時,審查人員於核駁審定前會將核駁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申請人於收受核駁理由後,可以就指定使用商品/服務申請減縮、分割及聲明不專用,但是必須於核駁審定前為之(商31Ⅱ、Ⅲ)。申請人若未主動申請分割或減縮不得註冊的商品/服務,因該商標註冊申請案有法定不得註冊情形,智慧局將依商標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將全案予以核駁,不會為部分核准及部分核駁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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