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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認為申請中的商標有不得註冊事由,應如何主張?可否提出異議或評定?

商標之「註冊」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者,得依法提起異議或評定程序(商48、57),故第三人認為申請中的商標有不得註冊事由時,因該商標尚未註冊,自不得對之提起異議或評定,惟可於該申請案審定前,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向智慧局提出意見書。該意見書並無特定格式,僅需載明商標申請案號,並敘明所主張的事實及理由。案經智慧局審查後,若為核准該商標註冊之審定,因第三人並未取得當事人地位,故不得就該核准審定提出救濟,惟可俟該商標公告註冊後,依法對之提起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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