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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為教學需要,要求學生翻譯英文著作,再加以編輯印行,若未向原出版公司取得授權,是否違法?

著作權法規定依法設立的各級學校及其教師為教學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及翻譯他人已公開發表的著作。換言之,學校和老師為了教學授課的需要是可以重製及翻譯他人的著作,供教材使用。重製和翻譯的人限於學校及教師,學校為了編印講義要求學生參與翻譯英文著作應無不可,至於老師編寫授課講義時,因法條明定限於老師本身重製及翻譯,如果要求學生翻譯並加以編輯、印行,似乎已超越上述合理使用的條件,此時如未向英文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可能會被認定為侵害著作財產權。(§46、§63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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