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申請案自93年7月1日起採取形式審查制度。所謂形式審查制是指本局對於新型專利申請案之審查,依據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判斷是否符合形式要件,而不進行須耗費大量時間之前案檢索以及是否符合專利要件之實體審查 (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及進步性)。
目前我國發明專利申請案待審期間較長,以本局作為OFF(第一申請局)之PPH之審查工作分享的效益無法有效發揮,有鑑於此,本局自101年3月1日起啟動「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TW-Support Using the PPH Agreement, TW-SUPA)審查作業方案」,依據此方案,若申請人以本局為OFF提出一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後向與本局實施雙邊PPH合作計畫的外國專利局提出一外國對應申請案,且主張我國申請案為優先權基礎案,此時申請人可據以向本局提出TW-SUPA申請,使我國發明專利申請案加速進行審查。
如此一來,當我國發明專利申請案,經本局審查有1項以上請求項可准予專利,申請人即可據以向與本局實施雙邊PPH合作之外國專利局提出PPH申請,加速外國對應申請案之審查。因此,TW-SUPA方案可協助申請人利用PPH快速取得外國專利,且可提高我國和其他專利局間審查工作分享的效益。
相關表格可至本局局網首頁→專利→ 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TW-SUPA)專區→下載「發明專利TW-SUPA審查申請書」。
翻譯本可為中文或英文。原則上,TIPO可自USPTO Public PAIR、JPO AIPN或KIPO K-PION系統取得所有檔案文件,且JPO AIPN及KIPO K-PION系統提供所有OA影本及申請專利範圍影本的英文翻譯本,因此申請人無需檢送該些文件,惟當TIPO無法瞭解JPO AIPN或KIPO K-PION系統機器翻譯之內容或審查人員認為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檢送。然而,由於SPTO Expedientes Digitalizados系統並未提供翻譯功能,故申請人須檢送西班牙對應申請案之所有OA之翻譯本及申請專利範圍之翻譯本。
不可以。僅得就一種加速審查措施(PPH或AEP)提出申請,以便於本局行政系統管理。由於PPH之審查進度會較AEP更為快速,因此若申請人同時提出PPH與AEP申請,除非申請人有其他意思表示,TIPO將僅處理PPH申請。
不可以。由於申請人對發明專利申請案提出實體審查申請後,本局除必須經過相關程序作業外,有些還需經過早期公開作業,該案件才會進入實體審查,因此,申請人若是在提出發明專利申請案請求實體審查的同時請求PPH,會造成本局相關程序作業之複雜化,不利PPH申請案管控且增加行政成本負荷。因此申請人必需於接到本局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後,再行提出PPH申請,否則不納入PPH程序。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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