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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專利申請後,何時可以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

得提出修正之時機,依不同專利種類說明如下:
(1)發明:申請人於本局發給審查意見通知前,均得提出修正。而於本局發給審查意見通知後,僅得於該通知指定之期間內提出修正;申請人於初審核駁審定後,提出再審查時,於本局發給再審查意見通知前,仍得提出修正。而於本局發給再審查意見通知後,僅得於該通知指定之期間內提出修正(專利法第43條第3項)。
(2)設計:同發明之修正期間(專利法第142條第1項準用第43條第3項)。
(3)新型:申請人於本局發給通知修正函前,均得提出修正。惟於本局發給通知修正函後,僅得於該函指定之期間內提出修正(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43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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