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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以「不屬別類之一切商品/服務」或「應屬本類之一切商品/服務」提出者,可否取得申請日?

A:申請商標註冊時,申請書上需具體載明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始能取得申請日(商19、商施19)。申請書若僅記載「不屬別類之一切商品/服務」或「應屬本類之一切商品/服務」,因無法確認申請註冊商標所要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為何,故無法取得申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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