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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人對相同的註冊商標分別提出異議及申請評定,實務上是否會優先處理異議案件,或是二者併行審理,有無重複處分之嫌?

爭議案件的審理,原則上係以其申請先後及雙方當事人交互答辯及陳述意見程序是否終結而足以進行審理以為斷,並不一定會先處理異議案件,且應就各案主張的事實及理由分別審查。但先處分的異議或評定案件,於後案審理時,將注意有無商標法第56條及61條ㄧ事不再理規定的適用,避免有重複處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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