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53 條「異議人得於異議審定前,撤回其異議。異議人撤回異議者, 不得就同一事實, 以同一證據及同一理由, 再提異議或評定」規定, 是否於異議期間再提出者, 即不受限制? - 遠碩專利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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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53 條「異議人得於異議審定前,撤回其異議。異議人撤回異議者, 不得就同一事實, 以同一證據及同一理由, 再提異議或評定」規定, 是否於異議期間再提出者, 即不受限制?

本條規定旨在避免異議人反覆提出異議,異議人只要於異議審定前曾撤回異議者,即使仍在異議期間內,均不得就同一事實,以同一證據及同一理由,再提異議或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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